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
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《消防法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、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》、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》,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办事处、工作场所。 二、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
第三条 疏散出口:
办公室的疏散出口是走廊西端的出口,各仓库疏散出口为出入库进出口;
第4条 疏散门:
1、疏散门应采用旋转门,不应采用平移门、卷帘门及旋转门; 2、疏散门应向外开启,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,在距疏散出口1.4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台阶和障碍物。
第五条 出口:
除特殊情况外,窗户和其他开口不得配备防盗窗,当必须设置时,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。
第六条 安全疏散标志:
出口和疏散门的显著位置采用“出口”作为指示标志; 第七条 应急照明灯:
办公室和仓库各个出口应安装应急照明灯; 三、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
第八条 负责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存储部门,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。
第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:
1、确保疏散通道、出口的畅通,禁止占用、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; 2、消防应急照明、消防安全标志完好、清晰,不应遮挡; 3、出口、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、卷帘门。窗户和其他部位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围栏、卷帘门,否则必须在窗口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。
第十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,确保消防应急照明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、完好、清晰、有效、没被遮挡,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,以安排维修、更换和整改。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负责人负责对整改质量进行监督验收。
第十一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,使用前必须进行20小时的充电,才可进行放电。应定期检查正在使用的应急灯的性能,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,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,并进行放电,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仓储部修订并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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